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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漯河律师提醒:双重劳动关系,这些法律风险要注意!

来源:漯河工伤律师网时间:2022-11-24 21:41:00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那么,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甚至部分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书面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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